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来源:保卫处 责编: 季运强 作者: 雒健 发布时间:2026-01-05 浏览量: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校内道路堆放杂物或举办活动,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

第七条 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土施工,应事先到保卫处审核同意,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立明显的指示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严禁破坏道路,对无故破坏道路者,由保卫处督促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九条 消防、武警、公安、救护、卫生防疫、水电气工程抢救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学校安保人员应提供方便,并做好引导等必要服务。

第十条 教职工、学校公务车辆、后勤保障机动车辆凭学校统一办理的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园(新购置机动车辆可凭工作证进出)。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或业务联系需进入校园的社会车辆,由接访单位或接访人预先向学校保卫处报备,门卫核实清楚后办理登记手续放行。

第十二条 因单位组织教职工活动或学生实习实训租用大型客车进校,须由承办活动单位开具书面证明向保卫处报备,并在约定的校门和约定的时间进出校园。

第十三条 严禁社会闲杂车辆进入校园。出租车网约车不得进入校园(学生因突发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严禁无车牌、套牌、无行驶证等非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校内车辆行驶速度应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严禁车辆在校园道路内超速行驶鸣笛、不按道路标线行驶、逆行,或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机动车。

第十五条 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期,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不得强行通过。

第十六条 严禁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道路右侧通行。

第十九条 在校师生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避让车辆;严禁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骑单轮车、坐卧、嬉闹、打球等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租赁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严禁未满16周岁人员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一条 所有进入学校的车辆需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禁止车辆乱停乱放。严禁在人行道、宿舍楼和教学楼通道和走廊、绿化带、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放车辆。黄色网格线为消防通道,不得堵塞或阻碍道路通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对前来联系工作的机动车辆应当督促其有序停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举行大型活动,有外来车辆进校的,主办部门须落实专人负责,并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教学楼的通道和走廊给电动车充电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要抢救伤员,及时拨打110、120,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如擅自移动事故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责;肇事逃逸者,则移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初次违规者,保卫处将给予批评教育、张贴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违规2次(含2次)以上经教育不改正者,将采取锁车、拖车、暂扣或吊销校园通行证等措施,并通知所在部门、单位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